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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室票据丢失如何处理,财务票据如何整理

发布时间:2023-06-29 20:06:46人气:

一、票据丢失了怎么办

票据丢失的补救方法:1、挂失止付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要素填定齐全的支票;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3、挂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和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为:申请。

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
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5、受理并公告。

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
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6、申报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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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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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丢失后,有什么的补救措施?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二)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2)发出公告;
①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②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申报权利;
①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②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

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④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

3、除权判决;
(1)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三)普通诉讼:1、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的活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3、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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